(2015)定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雷某某,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张村人,农民,现居本村。委托代理人苏志连,女,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南关村人,农民,现居本村西场街北8巷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以双方经协商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缴纳100元。审判长 胡凤香审判员 刘燕云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正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