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银贤与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域工程第二项目部、王俊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银贤,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域工程第二项目部,王俊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宋银贤,女。被告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献,经理。被告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域工程第二项目部。负责人王俊民,项目经理。被告王俊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银贤诉被告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域工程第二项目部、王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银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银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银贤负担。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立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