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银贤与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域工程第二项目部、王俊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银贤,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域工程第二项目部,王俊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宋银贤,女。被告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献,经理。被告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域工程第二项目部。负责人王俊民,项目经理。被告王俊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银贤诉被告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域工程第二项目部、王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银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银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银贤负担。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立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