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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付广珍与李福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广珍,李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19-2号申请执行人付广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福和,男,回族。保证人白玉峰,男,蒙古族。保证人包长胜,男,蒙古族。付广珍诉李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广珍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福和给付欠款、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13113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福和提供两名担保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到期后其未履行,故我院依法强制执行两名担保人的工资予以按月扣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朋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