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县XX乡。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县XX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