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上海鸿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恒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上海鸿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667室,组织机构代码57581125-0。法定代表人:朱桢。委托代理人:钱亦肖、郝怡,分别系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恒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M-96室。法定代表人:何凌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鸿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鸿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恒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鸿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恒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鸿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恒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上海鸿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