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24号肖卫与王玉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肖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娇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