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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24号肖卫与王玉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肖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娇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