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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兵与邓辉、安德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邓辉,安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7日。被执行人邓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安德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5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德华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人民南路支行622200231610001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仟陆佰零叁元整(¥1603.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