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川市梅录建兴塑料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川市梅录建兴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吴川市梅录建兴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吴川市梅录山脚开发区鞋业一路,组织机构代码X1774149-7。经营者曾建豪。申请人吴川市梅录建兴塑料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300052/20185266,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出票人为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圆整,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川市梅录建兴塑料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吴川市梅录建兴塑料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惠 晨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