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执字第0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东升、何凤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150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升、何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其归还申请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东升、何凤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东升、何凤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