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琴与被执行人李荣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李荣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荣群,男,汉族申请人李琴与被执行人李荣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