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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圳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圳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耀煌,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漳浦县。系原告单位的员工。被告许圳泉,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圳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许圳泉已偿还所欠借款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和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6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3元,由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耀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旭东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