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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