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7号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马场垣乡马聚垣村四社145号。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和县下川口工业园西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实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以抵押给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该抵押资产已进入拍卖程序且以资产评估价计算,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