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何江、孙丽与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孙丽,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何江。原告孙丽。委托代理人何江(系原告孙丽丈夫),自然情况如原告何江。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滨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晶。委托代理人朱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江、孙丽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江、孙丽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江、孙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江、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江、孙丽负担。审 判 长 唐奇英人民陪审员 周 清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