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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晓琳、王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廖晓琳,王安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766号原告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孙艳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名楷,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晓琳,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王安红,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晓琳、王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晓琳、王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18.5元,由原告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