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民初字第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贺广玲与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广玲,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718号原告贺广玲。委托代理人鲍菊。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林,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浩然,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光辉,该医院骨科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广玲诉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皓月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