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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顶福手套厂与李洋、王承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顶福手套厂,李洋,王承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48号原告台州市黄岩顶福手套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洋岙村。法定代表人陈岩福,厂长。被告李洋。被告王承霞。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台州市黄岩顶福手套厂与被告李洋、王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洋、王承霞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