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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民一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XX与上诉人中华医学会郑州分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XX,中华医学会郑州分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一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XX,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医学会郑州分会。法定代表人赵XX,任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上诉人温XX因与上诉人中华医学会郑州分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温学锋、中华医学会郑州分会各469元。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权家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