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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艳清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艳清,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3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艳清,男,1966年7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东侧。再审申请人刘艳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艳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艳清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 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