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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阮某某、阮某1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阮某某,阮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阮某某。被申请人:阮某1。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阮某某、阮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阮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武昌区临江大道金都汉宫2栋5单元25层1号房屋,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58号3层3001号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阮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武昌区临江大道金都汉宫2栋5单元25层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58号3层3001号的房屋一套。申请人陈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