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雄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胜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雄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姜胜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04-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雄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耀光。委托代理人:张伟涛,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海波,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胜安(曾用名:姜圣安),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雄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胜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雄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5元、财产保全费133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