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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辩护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被控犯盗窃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胡生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趁无人看管之机,将朱代焰堆放在本区四季美农贸城果蔬市场铁路桥下价值人民币3,757元的钢构材料2.21吨盗走变卖。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赔偿了朱代焰各项经济损失,朱代焰对被告人冯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朱代焰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陈某甲、黄某、邱某、陈某乙、周某、郝某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冯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