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美忠申请执行张传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忠,张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忠。被执行人张传星。张美忠与张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制作的(2013)天民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传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美忠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传星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张美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执字第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张美忠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龙秀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锡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