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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田小青与何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青,何晓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田小青,男,居民。被告何晓康,男,农民。本院审理原告田小青与被告何晓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小青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小青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小青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