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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7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1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久传未到案,于2014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炳江、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炳江、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日14时许,在黄骅市旧城镇小六间房村东南临旧高压线60号塔处,被告人王某伙同王甲、王乙(二人已判刑)对在此施工的沧州电力分公司施工队三队工作人员张甲无故进行殴打,致张甲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甲之损伤程度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其没有参与打人,其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没有久传不到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对其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虽然其辩称没有参与打人,也应该属于当庭认罪。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综上,应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王甲、王乙酒后开车来到黄骅市旧城镇小六间房村东南临旧高压线60号塔处,对在此施工的沧州电力分公司施工队三队工作人员张甲无故进行殴打,致张甲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甲之损伤程度属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乙供述证实,2013年2月2日下午2点来钟,其与同村的王甲、王某、王丙等人从饭店吃完饭,当时每人都喝了半斤多白酒,几瓶啤酒。随后其开车拉着他们几人回小六间房村。当快到小六间房村的时候,其想起现在在村里架线的施工队原来在其家的地里埋了三个水泥墩子没吊走,就拉着他们几人到了地里,看到其家地里的水泥墩子仍在,现场还有架线的工人在那施工。其与王甲、王某先后下了车,其过去问旁边一个架线的工人他们领导在不在,那人说不在,其当时就骂街了。后在其到旁边解手的时候,看到王甲和王某正推搡那个架线的工人。这个工人随后用对讲机喊有人闹事,让他的工友过来,其就骂这个工人,王甲和王某也推搡这个人。后来王甲打了这个人脑袋一下,王某拿着两把铁锨要打这个工人,打没打上没看清,其也抄起一把铁锨要打这个人,被这个人的同伴拦下,铁锨打在了同伴的肩膀上。2、王某供述证实,2013年2月2日下午2点来钟,其与同村的王甲、王乙等几人在贾象云庄路口的饭店吃完饭后,王乙开车拉着其几个人回小六间房村。当走到大六间房村西时王乙开车就往南拐,王甲在车上问王乙干什么去,他说到地里去看一下高架塔占地的事。随后就开车拉着其几个人到了小六间房村枣园子南的高架塔附近,停下车后,王乙就问在现场干活的一个老头他们领导在哪里,老头说领导不在,随后就用对讲机喊有人来闹事让他们工友过来。王乙不爱听就骂街了,其与王甲、王丙也走到老头旁边,王甲朝老头眼部打了一拳,把老头打倒了,其见王甲动手也往老头身上打了几拳,王乙和王丙也跟着一起打。一会儿,老头的工友们陆续赶来,其就开车拉王甲跑了,王乙和王丙被工人们拦住了。3、王甲供述、王丙证言与王乙、王某证实情况基本一致。4、张甲陈述证实,2013年2月2日下午2点来钟,其与工友们在旧城镇小六间房地里架设光缆,正在施工过程中,从路上开过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从轿车上下来四个男子,看样子喝酒了,其中一个男子问其领导在哪里,后就开始骂街,其就劝他们别骂街,那几个人一听都上前来,其中一个穿红衣服微胖的男子朝其右眼眶打了一拳,另外两个男子也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被这几个人打掉了一块牙,眼也被打肿了。后来工友们陆续赶来,这几个人开车就跑,因为当时其被打的头晕躺在地上,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5、刘甲、姜甲、曹甲、曹乙、苏甲、张乙、陈甲证言均证实当时现场情况,与张甲证实情况基本一致。6、曹丙(旧城镇大六间房村书记)证实,2012年旧城-羊二庄110KV转变线路架高压线塔经过其村,一共建了六个线塔。关于赔偿问题除曹丁一家外都已经到位。7、王丁(旧城镇小六间房村书记),王甲等人闹事的地方所建的高压线塔附近没有王乙的地。8、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张甲之损伤程度属轻伤。9、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王甲、王乙赔偿了受害人张甲损失五万元,取得了张甲的谅解。10、黄骅市公安局旧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王某因寻衅滋事被决定逮捕后,其所多次联系小六间房村支部书记王德新做王某家属工作,劝其到法院接受判决。王某在外地干活经常不回家,其所民警到王某家做他父亲工作,劝王某回来投案,王某也未到案。经多次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其所于2014年10月22日对王某进行网上追逃。2014年12月24日,王某在沧州市车管所办理驾驶证业务时被抓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王甲、王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所起作用较王乙、王甲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王某在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并依法提起公诉,后本院多次通过公诉机关通知其到庭,王某均未到案,我院决定对其逮捕后,公安机关多次以各种方式传唤王某,但王某仍未能到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亦证明其参与打人,故其未参与打人的当庭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新审 判 员  胡建英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