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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846号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严祥春,总经理。被告:刘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薛 谦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