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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云进与胡大宽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进,胡大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4号原告郑云进,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大宽,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进与被告胡大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进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云进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任 杰人民审判员  雷雪霖人民陪审员  黄利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