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云进与胡大宽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进,胡大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4号原告郑云进,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大宽,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进与被告胡大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进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云进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任 杰人民审判员 雷雪霖人民陪审员 黄利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