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雷铭柱与燕兴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铭柱,燕兴营,刘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61号申请人雷铭柱。被执行人燕兴营。被执行人刘崇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制作的(2014)青法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崇艳在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