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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平陆华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婷,平陆华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陆华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语录,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平陆华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平陆华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婷婷返还75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陆华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平陆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763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