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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李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岑,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英,女。上诉人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乔琳审判员  李随成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