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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与成都浩远盛世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浩远盛世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新二街南段。法定代表人王雯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建新,该公司副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占海,该公司法务部助理,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浩远盛世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1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学,该公司经理。被告成都浩远盛世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川公司)诉被告成都浩远盛世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远策划公司)、成都浩远盛世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远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翔川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由于浩远包装公司已将欠款归还,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翔川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保全费402元由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 铎审 判 员  李艳利人民陪审员  程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