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叶xx与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xx,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叶xx,男,汉族。被执行人赵x,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城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叶xx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1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x工资收入在银行存款,现因在执行期限内冻结的赵x(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叶xx申请执行标的额,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