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源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治显、刘长讯与江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显,刘长讯,江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显,男,200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长讯,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刘治显之父。被执行人江照友,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治显与被执行人江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平少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治显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2)平少民一初字第185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治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少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