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陈燕,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