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友丰与姜武、郑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丰,姜武,郑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729号原告:张友丰,(衙前村)。被告:姜武。被告:郑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丰与被告姜武、郑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