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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友丰与姜武、郑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丰,姜武,郑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729号原告:张友丰,(衙前村)。被告:姜武。被告:郑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丰与被告姜武、郑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