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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6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苗发与秦阿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发,秦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834号申请执行人张苗发,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秦阿虎,男,1950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8960号原告张苗发诉被告秦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阿虎有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苗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89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代理审判员  黄 亮代理审判员  薛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