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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付春平与李东哲、金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平,李东哲,金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付春平。被执行人李东哲。被执行人金英林。本院在执行原告付春平诉被告李东哲、金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孙吴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