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付春平与李东哲、金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平,李东哲,金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付春平。被执行人李东哲。被执行人金英林。本院在执行原告付春平诉被告李东哲、金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孙吴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