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赵秀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赵秀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李文军。被告赵秀莹。委托代理人吴向阳,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军与被告赵秀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军以证据欠缺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军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李文军负担2150元,退付原告李文军2150元。审 判 长 赵振江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