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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潘万高、郭龙健康权与郭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万高,郭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潘万高。被告:郭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万高诉被告郭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万高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万高负担。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