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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垣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海棠与山西泉鑫茧丝绸有限公司、穆国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海棠,山西泉鑫茧丝绸有限公司,穆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垣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卢海棠,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山西泉鑫茧丝绸有限公司,地址:垣曲县上古堆村。被执行人穆国良,男,汉族,50岁,住垣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垣民督字第358号支付令,于2015年2月15日以(2014)垣执字第13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泉鑫茧丝绸有限公司位于垣曲县新城镇古堆村房权证号为(2014)字第00006913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泉鑫茧丝绸有限公司及穆国良3日内履行(2014)垣民督字第358号支付令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山西泉鑫茧丝绸有限公司及穆国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西泉鑫茧丝绸有限公司位于垣曲县新城镇古堆村房权证号为(2014)字第00006913的房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