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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陆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55号原告:冯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某,农民。被告:刘某,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某,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江某,利辛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被告刘某、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贺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