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大埠子北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郯城县花园乡大埠子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被告郯城县花园乡大埠子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集伟,该村主任。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郯城县花园乡大埠子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