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镁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波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镁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30-2号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董事长。被告: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曹克红。被告:武汉镁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郭波。被告:郭波,男,汉族,住湖北省郧县。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3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镁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波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镁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波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或等价财产查封。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