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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姜燕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燕,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姜燕,农民。被执行人:陈波,水电工。申请执行人姜燕与被执行人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波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姜燕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波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诉讼费5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波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已支付执行款25000元、执行费650元,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姜燕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波与申请执行人姜燕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陈波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姜燕同意暂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