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太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太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太万,男。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太万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太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太万与覃某权(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共谋盗窃后,在重庆市渝中区华一巷X号X-X被害人聂某某家,由覃某权、吴某某放哨,覃太万用事先准备的塑料插片打开门进入室内,将聂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人民币700余元、价值1500元的红色华硕牌K43E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事后,将笔记本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平分。2014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太万与覃某权、吴某某共谋盗窃后,在重庆市江北区野水沟某号X单元X-X被害人冯某家,由吴某某放哨,覃太万用事先准备的塑料插片打开门,与覃某权进入室内,将冯某放在客厅电视柜上的价值4500元的白色苹果牌MacBookAir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鼠标、电源线盗走。事后,将笔记本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平分。2014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覃太万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竹园路某号X幢X单元X-X被害人林某某的住处,用事先准备的塑料插片打开房门后,入内盗得现金500元及价值6.83元的草果四个。随后,又在同幢同单元X-X被害人艾某某的住处,采取前述手段打开房门后,入内盗得现金887.5元以及价值900元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429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覃太万在逃跑过程中,被接警赶到的公安干警捉获,公安干警当场从覃太万处查获所盗的物品(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林某某、艾某某)以及作案工具手电筒、螺丝刀。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覃太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太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覃太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太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聂某某、冯某、林某某、艾某某的陈述、证人覃某权、吴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词、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0)克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4)江法刑初字第0097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太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价值1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太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太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太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太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二、追回的1387.5元、草果四个、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被害人林某某、艾某某。三、责令被告人覃太万对本院(2014)江法刑初字第00974号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告人覃某权退赔被害人聂某某、冯某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四、查获的作案工具手电筒、螺丝刀予以没收。上述罚金、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