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志德,邵爱良,周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141-1号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志德,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邵爱良,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周家喜,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志德、邵爱良、周家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志德的银行存款20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