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薛伟炜与周军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伟炜,周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薛伟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军利,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中民二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军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军利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8272.5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56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周军利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军利的妻子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某某支行、西安银行某某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军利之妻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10900元、西安银行某某分理处账户存款100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