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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04号原告毛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已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俊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