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04号原告毛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已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俊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