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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与曾普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曾普桂,谭情辉,谭小兵,王飞虎,喻蔗兵,张皇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负责人李文杰,委托代理人陈方健,被告曾普桂,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谭情辉(被告曾普桂之妻),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谭小兵,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喻莉莉(被告谭小兵之妻),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飞虎,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喻珊珊(被告王飞虎之妻),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喻蔗兵,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张皇菊(被告喻蔗兵之妻),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诉被告曾普桂、谭情辉、谭小兵、喻莉莉、王飞虎、喻珊珊、喻蔗兵、张皇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小林、袁兹润、黄蔚福、黄四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光辉审 判 员  毛英雄人民陪审员  黄 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