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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苑宝福与被告徐彦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宝福,徐彦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苑宝福,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徐彦明,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宝福诉被告徐彦明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苑宝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宝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苑宝福负担250元,余款250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苑宝福。审 判 长 宁 达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自